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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简化的是注销程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简易注销的程序和传统的一般企业注销程序不同,简易注销程序下,需要企业先自行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公示,公示期满后,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极大简化且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1. 符合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4)合伙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
(6)上述企业分支机构
(7)农民专业合作社
(8)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2. 符合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所需文件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 企业公章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电子营业执照授权
7. 一证通
8. 业务确认(网上操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