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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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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C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条件

  C1.1 基本条件

  (1)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2)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3)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C1.2 人员

  C1.2.1 任职条件要求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核和批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中常见的实际工程问题、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设计、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C1.2.1.1 技术负责人

  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C1.2.1.2 批准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C1.2.1.3 审核人员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C1.2.1.4 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C1.2.1.5 设计人员

  (1)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C1.2.1.6 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两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且能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C1.2.2 人员数量

  (1)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设计审核、批准人员不少于2名;

  (2)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核、批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力,才能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审核、批准工作;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其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专职分析设计审核、批准人员不少于2名。

  C1.3 试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准备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申请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试设计产品数量及要求见表C-1。

  试设计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装。

  表C-1 试设计产品数量及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C1.4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运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记录表格、卡。

  其中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条件(设计输入)编制与审查;

  (5)设计文件编制管理;

  (6)设计文件更改管理;

  (7)设计文件复用管理;

  (8)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

  (9)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

  (10)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

  (11)压力容器设计专用印章使用管理;

  (12)设计工作程序。

  C1.5 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并且在设计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C1.6 换证要求

  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时,按取证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申请本规则3.6.3.2“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应当具有5台持证级别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业绩。

  C2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C2.1 基本条件

  C2.1.1 人员

  C2.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并且不低于本附件表C-2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或)工程类技术职称。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

  (3)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专业教育背景应当是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责任人员专业教育背景应当是工科相关专业;

  (5)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C-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注C-1:表C-2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无需设置相应的责任人,有其他过程的应当根据制造工艺过程的特性增加相应的责任人员。

  C2.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时,应当具备本规则C1.2规定的人员能力和数量;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名,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A4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不低于表C-3的要求。

  表C-3 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注C-2:表C-3中技术人员总数包含相关专业人员数量。

  C2.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持证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和接头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C-4要求。

  表C-4 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C2.1.1.4 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时,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符合表C-5的要求;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C-5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波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需有TOFD Ⅱ级人员2人。

  表C-5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C2.1.2 生产场地

  (1)具备满足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对于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备满足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备满足无损检测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6)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和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对少量由于产品规格问题等原因无法在专用场地进行射线检测,需在制造场地进行检测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时,应当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C2.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时,应当具有满足本规则C1.1规定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2)不锈钢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表面处理的设施;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水力切割或者激光切割设备;

  (4)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C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装置、理化检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外委(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C2.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

  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压制、卷制等成型工作可以外委(分包)[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分包)的除外]。

  C2.1.6 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粘)接工艺规程。建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

  C2.1.7 试制产品

  试制产品应当能充分体现并且能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产品的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3)试制产品数量及要求见表C-6,制造单位至少准备1台许可范围的试制产品,如果1台试制产品不能完全包括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试制品应当完成耐压试验,不得喷砂(丸)、油漆、涂装;铸造类等非焊(粘)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还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它必要的过程;

  (4)许可范围涉及真空绝热容器、多层压力容器、搪玻璃容器、非焊接瓶式容器、储气井等压力容器时,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产品。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时,应当按照先本规则C1.3进行试设计。

  表C-6 试制产品数量及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表C-6(续)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C2.1.8 换证产品

  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换证评审时按表C-6的要求准备试制产品。申请本规则3.6.3.2“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至少具有5台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生产业绩。

  C2.2 专项条件

  C2.2.1 A1级大型高压容器

  C2.2.1.1 生产设备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150mm的卷板机(锻焊结构的容器制造单位具有直径不小于5m、高度不小于2m的机加工设备)、不小于200t的单台起重设备和规格不小于5m×5m×10m的热处理设备。

  C2.2.1.2 检验与试验装置

  有透照能力不小于150mm的X射线检测装置或者TOFD检测装置。

  C2.2.2 A2级高压容器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单台不小于20t的起重能力。

  C2.2.3 A3级球罐(注C-3)

  C2.2.3.1 人员

  具有板对接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8人,同时具有板对管角接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人。

  C2.2.3.2 生产设备

  (1)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2)有保证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从事球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还应当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C2.2.3.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处理底片的暗室设施;

  (2)有满足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注C-3:专门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当满足A3级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的要求。

  C2.2.4 A4级非金属压力容器

  C2.2.4.1 A4级石墨制压力容器

  C2.2.4.1.1 人员

  (1)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各至少2人;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C2.2.4.1.2 生产设备

  (1)有满足石墨原材料和树脂存放要求的设施;

  (2)有满足石墨块等原材料烘干、切割的专用设备,有粘接拼接的专用工装夹具,有确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钻孔设备;

  (3)有满足石墨浸渍、热固化的成套设备。

  C2.2.4.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满足石墨压力容器、石墨受压元件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石墨容器原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3)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可以外委(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单位。

  C2.2.4.2 A4级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C2.2.4.2.1 人员

  (1)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和粘接(手糊)作业人员各至少2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热塑性塑料焊接人员至少2人;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至少有1名热塑性塑料质量检验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

  (3)有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并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C2.2.4.2.2 设计能力

  (1)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设计能力;

  (2)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名,其中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C2.2.4.2.3 生产设备

  (1)有满足制造许可范围的纤维增强塑料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有满足制造许可范围的最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工装夹具;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还应当有满足要求的塑料焊接设备。

  C2.2.4.2.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满足要求的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装置;

  (2)有满足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原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3)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可外委(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单位。

  C2.2.5 A5级氧舱

  C2.2.5.1 人员

  (1)根据制造许可范围产品的技术特性,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由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有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作等相关专业(机械、焊接和电气)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从事产品设计的技术人员至少4人,其中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3)有持证电工至少1人。

  C2.2.5.2 生产设备

  (1)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备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2)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序、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3)具备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C2.2.5.3 检验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品种、规格、精度、数量的检验与试验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还应当具有产品电气检验与试验所要求的防护措施。

  C2.2.6 A6级超高压容器

  C2.2.6.1 人员

  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C2.2.6.2 生产设备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C2.2.6.3 检测与试验装置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装置,具有自行进行超高压容器超声波检测仪。

  C2.2.7 C1级铁路罐车,C2级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除符合本节的有关要求外,还需要取得B1级无缝气瓶制造许可证。

  C2.2.7.1 人员

  (1)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由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工作人员;

  (3)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

  (4)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C2.2.7.2 生产设备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或者气瓶(含气瓶附件等)、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门、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部件的总装(或者落成)的工装和装备;

  (2)C1级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路, 同时具备转向架制造、制动及车钩缓冲装置、整车落成必须的相应工装及设备;

  (3)有罐体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整体焊后热处理炉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4)有气体加压、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需具备抽真空设备等置换处理装备;

  (4)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称重衡器。

  C2.2.7.3 检验与试验装置

  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装置。

  C2.2.8 D级中、低压容器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所需的卷板机和单台不小于10t的起重能力。

  C2.2.9 特殊结构压力容器专项条件

  除符合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本节的专项条件。

  C2.2.9.1 真空绝热容器(罐体)

  C2.2.9.1.1 人员

  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真空性能、低温绝热性能的检测人员。

  C2.2.9.1.2 生产设备

  (1)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充填或者缠绕、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3)具备吸附剂活化设备,加热温度区间应能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备专用的抽真空房、相应的内外容器套合设备或者工装。

  C2.2.9.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有膨胀珍珠岩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油脂含量检测分析、真空测量仪器及氦质谱真空检漏仪(具备相应的标准漏孔等校准工具)。

  C2.2.9.2 搪玻璃压力容器

  C2.2.9.2.1 人员

  (1)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由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过程作业人员;

  (3)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各至少2名。

  C2.2.9.2.2 生产设备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分包);

  (2)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有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有温度可控制、可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有搪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C2.2.9.2.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满足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2台和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2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2)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可外委(分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单位。

  C2.2.9.2.4 试制产品

  (1)试制产品应当为搅拌容器;

  (2)试制产品应当为标准产品,其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3)试制产品的规格要求: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6300L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的试制产品。

  C2.2.9.3 多层压力容器

  C2.2.8.3.1 人员

  有热套、包扎和缠绕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C2.2.9.3.2 生产设备

  (1)具有热套、包扎、缠绕等专用设备;

  (2)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夹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C2.2.9.3.3 检验与试验装置

  有满足层板(带)、套合间隙和松动面积以及缠绕(钢带错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专用器具。

  C2.2.9.4 储气井

  C2.2.9.4.1 人员

  (1)配备钻井、固井责任人员和钢管组装责任人员,固井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2)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包括持有UTⅡ以上无损检测证资格的人员各1名;

  (3)制造单位钢管组装、固井专业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储气井制造多个现场的需求,保证每个制造现场均应有钢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并且钢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不少于8人。

  C2.2.9.4.2 生产设备

  (1)钢管组装、固井过程不得外委(分包);

  (2)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夹具等钢管组装设备;

  (3)具有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C2.2.9.4.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得外委(分包);

  (2)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3)具有至少2台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泵。

  C2.2.9.5 非焊接瓶式容器

  C2.2.9.5.1 人员

  (1)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每台在线无损检测设备(UT或者MT),每班次至少应当配备1名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总人数至少3人;

  (2)至少有金属材料、热处理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人。

  C2.2.9.5.2 生产设备

  (1)气瓶旋压收口、热处理、无损检测、瓶口加工等工序应当形成生产流水线;

  (2)至少有2台收底及收口机;

  (3)具有能够进行自动温度控制的热处理炉,并且应当配置多点温度记录仪,记录仪测温点的布置应当能覆盖有效加热区;

  (4)具有瓶口内、外螺纹数控加工设备。

  C2.2.9.5.2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有在线超声波自动检测(UT)装置,并且能同时具备全面积超声波检测及筒体段测厚功能;

  (2)具有在线磁粉自动检测(MT)装置和瓶口螺纹内表面磁粉检测装置;

  (3)具有在线硬度检测装置;

  (4)具有与气瓶产量相匹配的、能够实时录入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时间、

  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并且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

  (5)具有与气瓶产量相匹配的气密试验装置以及与其能力相配套的无油空气压缩机或者与之相当的气源装置。

  C3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C3.1 基本条件

  (1)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C3.2 人员

  C3.2.1 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

  对充装单位安全负责,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

  C3.2.2 安全管理负责人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

  (2)熟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

  (3)掌握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4)熟悉充装工艺过程与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5)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6)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C3.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设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介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2)掌握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

  (3)熟悉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4)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充装单位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C3.2.4 充装人员

  配备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充装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3)掌握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掌握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规定;

  (4)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技能;

  (5)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注C-4:对于采取智能化自动充装的方法和工具,配备的充装人员数量可适当减少,充装人员每班至少1人。

  C3.2.5 检查人员

  配备检查人员至少2人,并且每班至少1人。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3)掌握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4)熟练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要点与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注C-5:对于采取智能化自动充装的方法和工具,检查人员每班至少1人。

  C3.2.6 化验人员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充装介质有要求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化验人员应当能熟练化验、分析介质组分,经培训上岗。

  C3.2.7 人员兼职要求

  安全管理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同一工作班次中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

  C3.3 场地(厂房)

  C3.3.1 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注C-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2)有专用的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进行安全检查的场地,安全检查场地应设置在充装站区内,并且有必要的维修、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

  (3)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

  (4)充装场地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以避免形成危险的爆炸性混合物或者毒性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等环境;根据充装气体的危险特性还需增加如充装场地环境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

  (5)设有安全出口,周围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当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

  注C-6: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C3.3.2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专项条件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除满足C3.3.1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具有专用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与运行除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分别设置充装线和行走线,充装栈台应当装设安全扶梯;

  (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单位,划定危险区域边界线,危险区域内应当有防爆措施,非防爆设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C3.3.3 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专项条件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场地除满足C3.3.1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能够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

  (2)充装场地除有车辆的正常通道外,应有1条以上的应急通道;

  (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场地与介质储存区之间,以及充装场地与机房、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隔断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C3.4 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

  C3.4.1 基本条件

  (1)选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仪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并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

  (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具有一定的储存能力;

  (4)充装系统调试合格;

  (5)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承压附件等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且确保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

  (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储罐应当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或者其报警装置;

  (8)具备复核充装量[介质为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液体]或者充装压力(介质为压缩气体)的能力与装置;

  (9)有对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有效处理的设施;

  (10)充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区域,应当具有监视录像系统;

  (11)充装系统应当具有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应急功能,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的远控系统应设置在有人场所(如值班室)的安全位置;

  (12)易燃、易爆介质有回火可能的管道系统,应当设置防回火装置;

  (13)充装系统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应当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14)充装易燃、易爆介质或者有毒介质,应当在安全泄放装置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15)充装有毒介质,应当配备泄漏介质处理装置,如液氯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碱液喷淋装置、液氨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等;

  (1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应当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设施;

  (17)在储罐本体显著位置按照规定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

  (18)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以及其他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19)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C3.4.2 专用的装卸台(线)和装卸装置的配置要求

  (1)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2)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应当与充装介质相容;

  (4)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装卸用管的材料应当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5)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用管以及快速装卸接头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公称压力;

  (6)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无渗漏无异常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7)装卸用管应当标注相应的充装介质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和设计使用寿命,装卸用管的使用寿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装卸系统,应当具有处理充装前置换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装卸用管的耐压试验应当由充装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外委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C3.5 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

  (1)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的设计、仪器仪表等的配置,以及施工与验收应当符合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 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2)按照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仪表与设施;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单位,应当在罐区、压缩机(泵)房、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台等地点设置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氧气、可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等)充装单位,应当在压缩机(泵)房等室内地点设置空气中氧含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显示器应当设置在值班室或者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空气中氧含量检测报警装置应当在检定有效期内;

  (4)充装工艺管线及其设备应当配置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至3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其精度不低于1.6级;

  (5)充装介质为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液体的应当配备电子衡器(轨道衡),充装介质为压缩气体的应当配备标准压力表,对完成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6)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7)建立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设备等台账。

  C3.6 安全设施

  C3.6.1 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入口应当设立进入充装单位须知牌,重要部位有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号码;

  (2)储存、充装场所的周围杜绝一切火源和热源,并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3)易燃、易爆介质储存及充装区域,严禁携带和使用非防爆设备,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电器和设备;

  (4)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处理故障、维修等活动,至少由2名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5)根据充装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

  (6)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的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与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并且采用合适的工具(如不易形成火花的工具);

  (7)冷冻液化气体的充装人员,应当配备防护面罩、皮革手套、无袋长裤、长袖衣服及防静电鞋等劳动保护用品;

  (8)配备用于事故处置的应急工具、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有效可用。

  C3.6.2 易燃、易爆、有毒及还原性介质充装单位安全设施专项条件

  易燃、易爆、有毒、氧化性及还原性介质充装单位的安全设施除符合C3.6.1的基本条件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介质储存和充装区安装明显可见的风向标或者风向袋;

  (2)充装单位内设置紧急切断系统,事故发生时,能够切断或者关闭介质源,并且关闭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

  (3)装卸台、储罐、工艺管道和设备等应当设置静电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报警器,充装单位入口处应当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所有设施应当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其相关设计符合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HG/T 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规定;

  (4)装卸系统的压缩机、泵等相关设备应当设置出口压力上限联锁停机(泵)装置,当压缩机或泵出口压力达到设定的压力上限数值时,能够联锁自动停机(泵);

  (5)生产区的排水系统采取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流入下水道或者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6)非防爆设备不得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

  (7)在易燃、易爆介质作业区域行驶的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出口装有阻火器。

  C3.7 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运行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等。

  C3.7.1 充装要素控制程序

  充装单位应当编制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充装设备及充装工艺装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培训、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程序。

  C3.7.2 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内容);

  (2)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3)安全监控和巡视;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包括装卸用管);

  (5)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包括装卸用管);

  (7)隐患排查治理;

  (8)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

  (9)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承压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气体危险浓度报警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

  (10)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2)充装资料(包括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管理;

  (13)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14)用户安全宣传教育与服务;

  (15)事故报告和处理;

  (16)接受安全监察;

  (17)质量信息反馈。

  C3.7.3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移动式压力容器罐内介质分析操作规程;

  (2)充装操作规程(包括充装前、后检查,复查,充装过程巡检,充装操作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方法等内容);

  (3)卸载操作规程;

  (4)设备(包括泵、压缩机和储罐等)操作规程;

  (5)装卸用管耐压试验规程;

  (6)异常情况处置规程。

  C3.7.4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使用和保管:

  (1)充装介质成分检测报告;

  (2)充装前、充装后和充装记录,

  (3)超装介质卸载处理记录;

  (4)设备(包括泵、压缩机和储罐等)运行记录;

  (5)充装单位安全检查记录;

  (6)持证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包括泵、压缩机和储罐等)和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检修、定期检查、检定记录;

  (9)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价记录。

  C3.8 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充装工作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向介质买受方提交证明资料。

  C3.9 换证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按期进行许可证换证。申请本规则3.6.3.2“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充装单位在其许可周期内的充装工作中断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

  关于悦和

  廊坊悦和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处于素有京津走廊明珠之称的廊坊市,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技术服务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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