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检查开始了。财政部近日印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与2021年相比,重点有以下四大亮点值得重视:
1、检查时间
(1)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对照检查依据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2)书面审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财政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2、检查省市范围
与2021年相比,2021年检查省市数量仍然为4个,但除北京市以外的其他3个省份发生了变化,具体如下表:
3、检查比率和数量
与2021年相比,2021年财政部抽查数量减少到25家。但要求各省市检查比率提升到25%,可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力度在加强。
4、全面公开正面和负面信息,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不仅要公告处理处罚信息,还要对2015年以来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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