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6026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5.检测能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外,其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附件2);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5.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官方网站在线服务栏目进行网上预受理材料;
(二)通过预受理后,申请人将纸质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到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三)水利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延续
按基本流程办理
(二)申请变更
当场办理
(三)补证
当场办理
(四)申请注销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水利部每年公告一次
十二、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申请数量过大,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
010-63204978
(三)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路、741路、40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 www.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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