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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检测资质都有哪些工程师

建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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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6026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5.检测能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外,其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附件2);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5.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官方网站在线服务栏目进行网上预受理材料;


(二)通过预受理后,申请人将纸质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到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三)水利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延续


按基本流程办理


(二)申请变更


当场办理


(三)补证


当场办理


(四)申请注销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水利部每年公告一次


十二、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申请数量过大,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


010-63204978


(三)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路、741路、40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 www.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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